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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征求意见:住房租赁企业资金监管账户不得支取现金,按月划转 - 凤凰网房产青岛
5月10日,湖北省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征求《武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武汉市住房租赁租金(含押金)账户监管协议(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时间为10天(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20日)。 -来自凤凰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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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征求意见:住房租赁企业资金监管账户不得支取现金,按月划转

澎湃新闻
2022-05-12 09:04

5月10日,湖北省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征求《武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武汉市住房租赁租金(含押金)账户监管协议(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时间为10天(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20日)。

住房租赁企业须通过租赁平台取得房源信息码

《武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明确,监管账户使用范围是监管账户用于将企业专门账户中应监管的资金【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3个月(不含3个月)及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一个月(不含1个月)的全部资金】纳入监管范围。

住房租赁企业从房屋产权人或其他合法房屋权利人处通过非自持方式筹措存量房源时,应通过租赁平台(企业端)填写房屋信息及收房合同中与房屋权利人约定的租期、空置期、租金、支付方式、收款账户等信息,上传收房合同影像件,经区房管部门审核后,取得房源信息码。

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当及时为承租人提供合同网签备案服务。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平台(企业端)调取房源信息码,填写与承租人约定的租期、租金、支付方式、承租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并上传租赁合同、身份证等附件,申请合同网签备案。自资金监管生效次月起,且在住房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办银行可依据监管协议将监管账户上合同对应的租金及相关盈余部分按月划转至租赁企业归集资金的专门账户。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后,资金监管自动解除,承办银行将合同对应的剩余资金释放给企业归集资金的专门账户。

经协商变更、续租或终止租赁关系的,租赁企业或承租人应将协商一致后的协议上传至租赁平台备案,银行根据协议约定办理租金、押金结算释放。其中,租赁企业申请提前释放监管资金的,承办银行应将相关信息即时推送至承租人,经承租人同意后方可释放对应的被监管资金。

因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仲裁裁决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等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租赁关系提前终止的,承租人或者住房租赁企业将法律文书上传至市租赁平台,银行审核法律文书后,按法律文书要求执行。

银行对上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银行完成资金释放后,应当及时资金监管解除及释放信息反馈至租赁平台。

《操作指南》要求,承办银行发现租赁企业连续3个工作日出现归集资金的专门账户内资金不足以划扣至监管账户情形,应依据监管协议及时向企业注册地房管部门进行风险提示,并配合房管等部门对该企业监管资金流向进行调查。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夸大资金监管作用或推脱不执行资金监管规定。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合同约定等将监管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住房租赁监管资金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在《武汉市住房租赁租金(含押金)账户监管协议(征求意见稿)》中,租赁企业租金(含押金)监管资金(即监管资金),是指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委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及经营机构(以下统称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3个月(不含3个月)及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一个月(不含1个月)的全部资金。

受监督管理的住房租赁企业同意与资金监管服务银行就约定的具体规则开展资金监管业务合作,住房租赁企业应在资金监管服务银行开立武汉市内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用于管理承租人单次支付超过3个月以上的租金及超过一个月以上的押金。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按照政府租金及押金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为确保监管资金管理,住房租赁企业同意在资金监管服务银行开立全市唯一的租房租赁资金归集账户,用于集中归集企业经营中收取的所有租金、押金及管理费等资金。

资金监管服务银行将租金及相关盈余部分按月划转至租赁企业归集账户

在监管账户资金的存入与支出方面,住房租赁企业应当配合承租人将租金及押金缴存至企业公示的归集账户,并在武汉市租赁平台(企业端)上传资金流水凭证。

资金监管服务银行接收租赁平台(银行端)转来的住房租赁合同备案信息,对归集账户资金进行识别清分。对于住房租赁企业在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1个支付周期内收取的承租人租金总额超过3个月租金数额或者收取押金总额超过1个月数额的,由资金监管服务银行对相应合同的全部资金实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资金监管服务银行根据双方签订的监管协议,监管范围内的资金自动划扣至监管账户,按照一户一档进行监管,并通过租赁平台与政府主管部门共享企业监管账户资金等信息。

资金监管服务银行通过租赁平台(银行端)租金划转功能板块,将租金及相关盈余部分根据监管协议按月划转至租赁企业归集账户。

住房租赁企业收取承租人租金未超过3个月或者收取承租人押金未超过1个月数额的押金,不纳入监管,住房租赁企业可根据经营需求自行使用。

在监管解除及销户方面,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后,资金监管自动解除,资金监管服务银行将合同对应的剩余资金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归集账户。

经协商变更、续租或终止租赁关系的,住房租赁企业或承租人应将协商一致后的协议上传至租赁平台备案,资金监管服务银行根据协议约定办理租金、押金结算释放。其中,住房租赁企业申请提前释放监管资金的,资金监管服务银行应将相关信息即时推送至承租人,经承租人同意后方可释放对应的被监管资金。

因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仲裁裁决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等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租赁关系提前终止的,承租人或者住房租赁企业将法律文书上传至市租赁平台,资金监管服务银行审核法律文书后,按法律文书要求执行。

资金监管服务银行对上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资金监管服务银行完成资金释放后,应当及时将住房租赁企业和承租人提供的材料、资金监管解除及释放信息反馈至租赁平台。

归集账户和监管账户原则上不得变更,因企业注册地变化、银行机构变更、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变更等确需变更的,需经住房租赁企业原注册地所在房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同步将原监管账户内资金转移至新监管账户,账户变更后应立即向社会公示新账户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业务终止,需注销监管账户的,应将监管账户资金所涉及的住房租赁合同执行完毕后办理注销,如住房租赁合同未执行完毕,不得办理销户手续。监管账户注销的,资金监管服务银行应当将注销情况及时告知房屋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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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武汉市 【责编】 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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